1.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通俗地说,就是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楼道、道路垃圾清扫清运,负责草地树木的绿化维护,小区停车管理,电梯使用、维修、保养,治安秩序维护,高压水箱的维护,一句话,凡属业主家楼门外的外墙屋顶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就是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
2.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业主大会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和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物理边界,它不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理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而由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3.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如何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纵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4.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职怎么办?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经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6.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区今年施行的《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当前我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台此办法。该办法首先,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其次,明确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划归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收取管理费来进行准物业管理;最后,明确追缴住宅区服务费的方式方法。
7.什么是准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由居民自治组织根据本小区情况确定的以自治互助或互助和服务外包相结合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准物业管理目前主要应用于老旧小区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比较低,一般只收服务成本费,大多采用居民自管与聘请专职人员相结合、居民互助与服务外包相结合和成立非营利性物业服务机构等模式。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应如何处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9.没有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发生维修费用怎么办?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就带来了费用如何产生,业主如何负担的问题。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10.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应如何处理?不交物业服务费用,是对交费业主利益的侵害,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服务质量。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11.小区车位停车费归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向业主报告一次,并及时纠正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范行为。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12.什么是物业管理第三方评估监理企业?第三方评估监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的企业。
13.一部分人没建专项维修资金,应如何分摊?在维修时,有些房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工程维修费用,交给组织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14.维修资金如何续筹? 如果一幢楼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1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如何处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6.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应如何处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应如何处罚?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通俗地说,就是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楼道、道路垃圾清扫清运,负责草地树木的绿化维护,小区停车管理,电梯使用、维修、保养,治安秩序维护,高压水箱的维护,一句话,凡属业主家楼门外的外墙屋顶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就是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
2.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业主大会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和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物理边界,它不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理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而由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3.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如何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纵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4.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职怎么办?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经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6.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区今年施行的《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当前我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台此办法。该办法首先,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其次,明确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划归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收取管理费来进行准物业管理;最后,明确追缴住宅区服务费的方式方法。
7.什么是准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由居民自治组织根据本小区情况确定的以自治互助或互助和服务外包相结合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准物业管理目前主要应用于老旧小区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比较低,一般只收服务成本费,大多采用居民自管与聘请专职人员相结合、居民互助与服务外包相结合和成立非营利性物业服务机构等模式。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应如何处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9.没有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发生维修费用怎么办?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就带来了费用如何产生,业主如何负担的问题。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10.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应如何处理?不交物业服务费用,是对交费业主利益的侵害,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服务质量。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11.小区车位停车费归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向业主报告一次,并及时纠正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范行为。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12.什么是物业管理第三方评估监理企业?第三方评估监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的企业。
13.一部分人没建专项维修资金,应如何分摊?在维修时,有些房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工程维修费用,交给组织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14.维修资金如何续筹? 如果一幢楼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1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如何处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6.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应如何处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应如何处罚?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