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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相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   作者: 住建委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8日    

  1.区建委平台的招标项目受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及我区相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共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的上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区建委负责。在市区两级权限分工方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103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实施区、县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市属单位、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及超高层建筑除外)的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昌平区未来科技城、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通州新城“一核五区”、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项目除外)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分别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2.什么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2)上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2)重要设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若单项合同估算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什么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可不进行招标;(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招标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如何确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招标方式的确定有两种途径:一是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二是由招标人依法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是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须具备以下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

  7.拟派招标人代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且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8. 如何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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