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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8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尽快启动已经成熟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特别是已经列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的项目,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拆迁方案制定并实施。

  二、改造范围

  本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指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危楼、平房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国有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新城规划范围内所有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城边村改造项目;条件成熟的镇、乡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建设区改造项目。国有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国有用地上的宿舍、直管公房、危旧房等改造项目。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各相关部门(名单和职责见附件)。

  (二)成立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区指挥部牵头领导为主管副区长,成员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均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办公室),负责起草、拟定本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并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区领导小组和区指挥部汇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区领导小组和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前期手续推进组、信访维稳组,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

  综合协调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和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前期手续推进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国资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信访维稳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访办牵头,区维稳办、区政法委、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信访接待等相关工作。

  建立协调联动的区、镇乡(街道)指挥体系,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申报程序

  我区的棚户区改造以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导,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认为需要改造的地块条件成熟后,向指挥部提出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申请,先由指挥部初审,认为可行后上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致函市重大办、市住建委,申请列入改造计划。

  五、实施主体的确定

  国有用地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为国有存量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区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实施一次性招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必须全部为国有用地。投标企业(实施主体)应为中央、市属、区属或三者混合的全资国有企业,具体参与投标企业范围由区政府确定。

  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或集体国有混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授权委托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参照市重大办、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条件的意见》(京重大办[2015]31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办公室要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将工作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到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怀柔电视台、怀柔报等媒体媒介,全面宣传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各有关部门、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房屋拆除、设计、施工等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成为真正的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附件:1.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成员单位及职责

  2.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相关文件

  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15年9月9日

 附件1:

  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

  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区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国资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民防局、区地震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怀柔供电公司、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歌华有线公司主要领导,公安分局、区查违办主管领导,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长(主任),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人。

  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照审批权限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工作;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融资主体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融资贷款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教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学校拆迁和师生安置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周边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协调、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搬迁工作;配合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过程中涉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和打击处理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信访接待工作。

  区政法委:负责协调配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配合做好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对上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劳动力征地转非安置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用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土地供应、入市等工作。

  规划分局:配合项目实施主体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协调规划成果报审工作;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规划意见、方案审查、工程许可等手续办理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业营业执照审核及查询工作。

  区国税局: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名单,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区地税局: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名单,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区环保局:负责审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及其配套项目环评手续。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树木伐移审批手续,指导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节水设施方案审查、供水、排水方案审查等相关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区民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超转人员的接收和支付生活费、报销医药费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交通运输的组织保障。

  公路分局:负责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管辖道路规划建设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公证业务。

  区维稳办:负责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维稳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指导各镇乡街道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会同有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发生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民防局:负责协调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手续。

  区地震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核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工作。

  区公安交通支队: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市政道路交通疏导保障工作。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调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指导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区查违办:负责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怀柔供电公司:负责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供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怀柔自来水公司:负责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怀柔歌华有线公司:负责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有线电视相关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各项目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门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征地拆迁、房源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

  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建设、投融资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附件2:

  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相关文件

  一、《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1]1号)。

  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金融[2014]142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

  四、《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储[2014]289)号)。

  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发改[2015]693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和房屋销售等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京建文[2015]34号)。

  七、《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条件的意见》(京重大办[2015]61号)。

  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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