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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怀柔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促进公租房租金补贴制度更加合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怀柔区公租房租金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本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一)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二)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三)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四)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二、调整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一)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二)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承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三)分档补贴比例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5%;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0%;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50%;5.人均月收入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6.人均月收入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10%。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比例 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95% 60平方米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9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70%
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50%
人均月收入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25%
人均月收入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 10%

(四)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补贴比例低于95%的家庭,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租金补贴: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2.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租金补贴。三、新旧政策衔接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规定的标准核定公租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后,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核定公租房租金补贴。本区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调整、发放等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四、本意见经市住建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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