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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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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1600ZJ-S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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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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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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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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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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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主体 
        |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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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及流程 
        |  
        1.提交材料: 
            
           事项名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0)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12)法人委托书原件; 
            
           (1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如有更正,须在修改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事项名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10)法人委托书原件; 
            
           (11)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 
            
           (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如有更正,须在修改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事项名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装饰装修工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0)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11)法人委托书原件; 
            
           (1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如有更正,须在修改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告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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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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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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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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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  
        怀柔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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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怀柔区住建委22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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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69623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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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011600ZJ-S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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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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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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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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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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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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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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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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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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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交材料: 
             
            事项名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0)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12)法人委托书原件; 
             
            (1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如有更正,须在修改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事项名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10)法人委托书原件; 
             
            (11)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 
             
            (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如有更正,须在修改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事项名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装饰装修工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0)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11)法人委托书原件; 
             
            (1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如有更正,须在修改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告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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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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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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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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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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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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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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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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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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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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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区住建委22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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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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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62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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